类别说明

中燃集团合规行为准则


中燃集团合规行为准则


主席致辞

中国燃气是中国最大的跨区域综合能源供应及服务企业之一,通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燃气成功构建了以管道天然气业务为主导,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车船燃气、暖居、新能源、配售电充电站以及燃气设备、厨房用具制造、网络电商并举的全业态发展结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守诚信合规的价值观,真正体现了“气聚人和、造福社会”的企业使命和担当。

当今,国内外监管环境更加严格,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确保企业合规治理,是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应对国内外监管环境要求的重要屏障,更是实现企业价值观和使命愿景的前提与保障。

《中燃集团合规行为准则》是中国燃气诚信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我们的每一位员工明确了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也对商业合作伙伴提出了相关合规要求。每一位公司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准则,使合规治理要求铭记于心、见诸于行、知行合一。我们也倡议所有商业合作伙伴全面遵守合规行为准则的规范要求,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和谐、共赢的商业环境。

董事局主席 刘明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

第三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五章 财税与资产管理

第六章 劳动用工

第七章 商业秘密与信息保护

第八章 违规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是中燃集团(是指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全面开展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汇总了集团合规管理的基本规定,指导集团全体员工以更规范的行为履行职责,是集团和员工的合规指南性文件。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和集团全体员工,以及外部商业合作伙伴。商业合作伙伴指与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业务合作的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代理商、合资合作方、客户等。

第三条 集团的合规是全员合规、主动合规。集团高度重视合规管理,集团CMT领导成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动全员合规,在集团内部全面推广合规文化。

第四条 集团和集团全体员工的经营管理及职业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和所在单位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应当遵守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守法合规、忠诚爱岗、廉洁自律、公平诚信。

第五条 公司在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之前应进行合法合规性论证,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集团全体员工应认识到集团或集团全体员工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和品牌价值受损,或承担赔偿责任、受到没收收入、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集团任何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并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将面临公司纪律处分或法律合规记分,严重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列入失信曝光台,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外部商业合作伙伴违反本准则规定的,集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失信曝光台。

集团作为阳光诚信联盟和反舞弊联盟的会员单位,列入集团失信曝光台的单位及个人的信息将与阳光诚信联盟和反舞弊联盟的其他会员单位共享。


第二章 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

第九条 中燃集团坚决遵守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公司及商业合作伙伴廉洁从业和反腐败的规定和承诺。

第十条 全体员工应当坚决抵制腐败行为。集团禁止下列腐败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商业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收受、索取财物或非财产性利益。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或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职位或者经济利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其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将公司利益违规输送给其他第三人。

(4)私设“小金库”,或违规收取业务提成。

(5)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向员工、商业合作伙伴敛财。

(6)违规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

(7)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不正行为。

第十一条 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因公务活动及商业往来中接受招待、礼品等,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为谋取商业机会、商业利益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给予商业伙伴好处费、疏通费、封口费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方式变相实施商业贿赂。

第十四条 因公务活动向商业伙伴、他人提供礼品、宴请或招待应遵守公司及对方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禁止商业合作伙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受贿、索贿行为。在与商业伙伴的业务交往及业务合同中,应明确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的相关申明与承诺。


第三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独立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或接受服务,不得以书面、口头、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与竞争对手、客户、经销商或供应商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企业间协议、行业协会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其股权资产,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经营者集中时,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满足申报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关监管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企业名称等,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不得利用广告等宣传方式,对商业信誉或服务或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售后服务等进行可能引起误解的宣传;不得通过串通投标,以达到抬高标价、压低标价等排挤竞争对手目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安全发展、领导引领、全员尽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化全员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构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使职责归位和员工安全履职;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全业态安全监管,有效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第二十三条 集团持续强化HSE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承包商等商业合作伙伴对集团实现质量和HSE目标具有重要影响,集团对商业合作伙伴进行严格准入管理,持续向商业合作伙伴传递集团安全生产理念,促使商业合作伙伴做到安全生产合规。

第二十四条 集团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实施“零容忍”和“动态清零”,对地灾易发区和人员密集区实现全面动态监控,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禁止瞒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集团建立、健全和实施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员工职业培训中重点宣传安全生产知识,鼓励员工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提高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与自身岗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操作规程,作业活动前,应识别、评估、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佩戴、使用必要的保护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禁止下列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1)从事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无法胜任的工作。

(2)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3)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4)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饮酒或使用违禁药物。


第五章 财税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记录会计信息、编制财务报告,禁止任何财务造假及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履行税务申报、税款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按相关规定披露税务信息,并妥善保留涉税资料凭证。

第三十条 对外支付、财务借支及报销等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并如实开具和取得相关发票,报销的费用一般不应超出公司规定标准。禁止任何员工从事下列不当行为:

(1)报销未实际发生的或非因履行职务而发生的费用。

(2)截留、挪用、转移公司资金。

(3)非法倒卖、购买发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员工都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公司资产,避免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司资产的损失、盗用或滥用,导致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禁止任何员工将公司资产用于非法目的、擅自处置公司资产、浪费或损坏公司资产。


第六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二条 员工是集团宝贵的财富,是集团变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应当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集团保障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规避履行对员工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四条 集团为员工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全方位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空间与平台,不因员工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地位、生理健康程度、性取向等差异因素而产生歧视或被不公平的对待。

第三十五条 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保密协议、廉洁承诺、合规承诺等合同、协议或承诺书的约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工作安排。

第三十六条 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尊重彼此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或其他诽谤性、歧视性信息,影响公司和本公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当正确处理与集团及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对外代表公司要取得批准和授权,主动报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以下行为:

(1)参与或协助任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2)投资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非上市公司。

(3)未经允许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兼任职务或为其提供帮助。

(4)在未向本公司披露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地作为商业合作伙伴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商业秘密与信息保护

第三十八条 商业秘密直接关乎公司利益,全体员工应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使用和传递公司内部保密文件资料,防止信息泄密。禁止下列泄密行为:

(1)在公开场所或非公开场所中,违反规定向其他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信息。

(2)通过社交媒体、采访或发表文章等方式泄露所知悉的秘密信息。

(3)未经授权擅自披露秘密信息,或通过非保密设备传递保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以及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切实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秘密信息的义务。员工若发现泄密事件及隐患,应及时阻止和报告,以便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条 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在商业往来中正常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应当按照约定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禁止通过欺诈、诱骗或其他非法渠道等方式收集单位或个人信息。对于依法或依照约定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出售。


第八章 违规举报

第四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从事本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并积极阻止、举报相关的违规行为。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审计监察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实名或匿名反映问题或举报任何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响应,按集团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跟进处理,同时做好对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反映问题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受到保护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打击或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全体员工均应签署本准则附件《员工合规声明》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集团授权,本准则由集团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